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期刊: 中国村庄 DOI: PDF下载

甘艳君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0)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高空抛物罪,是积极刑事立法观的体现,也起到了惩戒犯罪、防范社会风险的积极效果。要发挥出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作用,实现高空抛物罪的准确适用,可以从清晰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明确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的适用、颁布高空抛物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等方面具体展开。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规制

正文


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高空抛物罪的设置,回应司法实践中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利益的需求,体现出刑法的与时俱进。长期以来,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靠民法行政法来实现,但随着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危害性的增加,以及民法行政法规制此类行为的不足,刑法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惩戒与预防的必要性凸显。《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有着积极意义,但也面临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与问题。通过阐明高空抛物入刑的意义,探究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路径,以期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稳定社会秩序。

一、高空抛物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与意义

(一)高空抛物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置及民事责任进行规定,对社会实践中日渐增多的高空抛物行为形成了约束,体现出了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为进一步防范高空抛物风险,惩戒及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并将其归入到妨碍公共秩序罪的范畴中,并明确了该罪的法定刑,即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自此我国刑法正式将高空抛物罪纳入规制范畴,以单独罪名的形式惩戒高空抛物行为,保障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秩序。

(二)高空抛物罪入刑的意义

高空抛物行为是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会直接导致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是对稳定社会秩序的破坏与威胁。风险社会背景下,公众对“体感安全”有着更迫切的需求[1],而高空抛物罪的设定不仅可以起到惩戒犯罪的作用,而且能够实现规范与引导的效果,回应了公众对安全的需求,由此也成为众望所归,获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

二、高空抛物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优化

(一)清晰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规定中仍存在模糊概念,影响了这一罪名的适用,因此有必要对“高空”“抛掷物”等概念做出清晰界定,以形成本罪适用的标准。

1.“高空”的理解与认定

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一般发生在住宅小区、写字楼或其他建筑中,也有些是在高楼外的地方抛物。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可以理解为2米及2米以上,且这里的“高空”应当是相对的,是依据抛掷物与抛掷物可能侵害对象的落差判断的。正是因为存在高度的落差,才使得“抛物”的行为有了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造成危险或实际损害,有必要通过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约束。

2.“物品”的理解和认定

本罪中的“物品”应当在种类、范围及危害性上作出限定,以与其他罪名区分开来。如果行为人在高空抛掷会对他人生命及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或是对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构成危害的物品,典型的如抛掷汽油瓶、爆炸物等,此类行为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而不适用于本罪。因此,本罪中的“物品”是指具有一定致险可能性,但又不足以对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等造成严重破坏及伤害的物品。

3.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认定高空抛物罪的关键,也是实务中易于出现争议的部分。实务中在认定本罪情节时,主要应当从抛掷物品的情况、抛掷时间、地点、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2]。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判定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以此来进行定罪量刑。比如抛掷的物品如果是重物、尖锐物,则可以体现出对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秩序危害的紧迫性,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如果抛掷的地点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道路,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也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类型;危害后果方面,如果是人身受到了伤害,或是财产造成了损失,或是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属于情节严重认定的要素。

(二)明确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的适用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高空抛物行为一般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作为单独罪名设立后,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犯罪行为也应考虑到与其他罪名的区分,明确本罪与他罪的界限。实践中,如果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侵害了公共安全,典型的如抛掷易燃易爆的物品或是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或是抛掷地点为高速公路、天桥或是其他车流量很大的道路时,这一行为危害的范围是向公共安全领域扩大的[3],由此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体现出罪责刑的适应。

高空抛物行为常常会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危害后果发生,因此高空抛物罪也可能会与故意伤害罪竞合。如果存在高空抛物行为,且行为手段及危害结果进一步升级,主观上有了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且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伤害,既构成高空抛物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这样的认定方式,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及危害后果相统一,更利于实现打击惩处犯罪的目标,也体现出了对受害者权益的妥善保护。

(三)颁布高空抛物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

刑法提供了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指引,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类型表现不同,危害结果不一,增加了案件审判处理的难度。要实现有效的刑法规制,形成更具体明确的裁判依据,应当进一步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因高空抛物罪入刑时间较短,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罪名时虽然比较积极,但也难免会遇到困惑阻力。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尤其是要明确本罪适用的标准和条件,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统一,避免本罪适用的扩大化,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也能推动法律制度的规范运行。伴随着高空抛物行为刑法规制的深入,最高院可以通过出台指导案例的方式,结合实务中典型案例,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指引,形成法官判案的参考借鉴,亦能辅助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与不足,形成法律运行的有力保障。

三、结语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与当罚性,威胁社会安全,严重的会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回应了公众对安全的基本需求,也体现出立法的与时俱进。要发挥出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可以从清晰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明确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的适用颁布高空抛物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等方面实现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以最为严厉的刑罚作为惩戒及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举措,建构起安全防护体系,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秩序。

 

 

参考文献:

[1]邹天影.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研究——以微罪体系为视角[J].区域治理,2023(4):115-118

[2]宣刚,刘晓妍.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实证研究[J].行政与法,2023(1):101-110

[3]聂立泽,梁熙.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探析[J].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22,42(4):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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