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基层社会法治治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探析
摘要
关键词
乡村社会;法治;治理
正文
乡村法治秩序是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迈入新时代,如何着眼乡村法治建设主要矛盾的变化,同时基于乡村法治建设所处历史阶段和基本情况,深入挖掘乡土场域的法治动力,促使乡土法治建设由权威推动、顶层设计的“彼岸”回落到乡土现实生活的“此岸”,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尤为重要。
1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新时代的要求
1.1推动中国社会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列入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提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为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时代之问。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不断提升广大农民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核心就是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而全面解放农村生产力中的人这个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的因素,不仅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和核心,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2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
乡村治理有效的关键在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即通过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论断为加快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方向和思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有机结合,又相互依托,共同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为我国乡村走向乡风文明,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开辟新境界,也为广大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1.3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数量比重较大,乡村是否能有效治理,对推动国家治理具有重要影响,所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2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正是这些变化催生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
2.1党建引领问题
部分村党组织带头人素质能力不适应乡村治理新要求,一些党支部书记运用数字技术能力不足,习惯于以“经验”为主、靠“面子”办事。部分村党组织管理松散,自身不硬,存在组织生活不规范问题,党员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率低。部分村党组织群众组织力不强,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缺少有效吸引凝聚群众的措施。
2.2治理主体问题
治理中坚力量流失缺位,大批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传统农区农村空心化、老龄化问题严重。村子留守人口能力有待提升,“386199部队”成为农村的主体,治理能力不足。不少乡村缺少真正发挥作用的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农村社会组织。
2.3权责匹配问题
乡镇政府权少责多,规划审批权、建设许可权等都在县级政府,遇到侵占基本农田、乱建、乱排等违法行为,乡镇必须督促整改却又无权执法。乡村关系现实扭曲,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但前者习惯于将后者作为自己的“腿”,随意下达任务。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在实践中承担着依法应当由乡镇政府承担的部分工作职能,存在一定的行政化倾向。
2.4文化建设问题
乡土文化的解构,乡土文化中的传统美德没有得到有效传承,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抬头。先进文化亟待建设,乡村已然成为“半熟人社会”,亟待推动移风易俗,培育法治文化,建立规则意识。精神文化生活匮乏,村民参与的群众性精神文化活动少,形式呆板单一,特别是偏远地区几乎是空白。
3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的现实路径
补齐乡村法治建设的短板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对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重要作用。“法律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状态”。因而,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必须始终立足于乡村社会基础,因地制宜地加强法治教育,创新法治服务方式,完善法制督查,才能最终取得良好效果。
3.1依托乡村特色,因地制宜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目前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几乎每个村庄都会设置类似大礼堂、大祠堂等公共场所以便开会、举行仪式之用。可以在这些地方配置大屏幕、电脑等电子设备,为有组织地开展全村普法教育提供条件。定期在这些公共场所播放有关法治教育、宣传的视频,特别是关乎农民切身权益的节目。及时张贴、更新有关法治的海报,组织村民抽空前来观看,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纠正他们落后的法治观念。同时,还要立足于乡村地区特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处理矛盾利益纠纷时,要采取大众化的解说方式,深入浅出地向村民解释具体的条款、原因,将冷硬严谨的法律规范融入乡村地区的风俗民情中,使村民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3.2创新服务方式,发挥法治实效
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转变法治服务方式。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速落实各地乡镇普法大讲堂建设任务,着力提高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渗透力。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品牌创建活动,各地应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为抓手,深入挖掘各地历史名人法治内涵,积极找寻先贤遗存的法治精神,探索打造一乡(镇)一品牌、一村(社区)一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同时,也可实现村庄与法院的对点帮扶,在村民自治委员会的全力支持下,可安排法院人员定期前去宣传辅导,特别是对与农民生活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调解、立案等服务。村民自治委员会与法院相互配合,不仅可以减少农民运用法律的盲目性,同时,村民之间相互传播、告诫,也可提升整个村庄的法治素养,使人们的生活逐步法治化,更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3.3完善机构设置,健全法治督查
在农村地区要积极构建“一站式+一线式”特色解纷体系。全面排查、全力调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建立多元调解格局,深化“三调联动”,落实司法所、派出所“五联”工作机制。统筹调解资源,大力推广“调解+公证”“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调解+司法确认”等组团式纠纷化解模式,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化解”。
加强农村法治监督机构建设,不仅要完善机关体制的内部监督,健全监察体系,还应鼓励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地建立外部监督,机构与机构间互相严格审查,农民与官员之间敢于检举、监督,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只有这样,农村地区的法治改革才有扎实的群众基础,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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