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视域下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劳动法;劳动派遣;雇主责任
正文
前言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被派遣的相应劳动者、被派单位以及派遣机构均属于是重要的主体,但在以往的用工模式中,主要关注的是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因此和劳动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不适应。在该种情况下,深入研究和分析劳动法视域下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必要,以期可对当前的雇主责任机制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及补充,从而产生明显作用实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务派遣的内涵
(一)劳务派遣在法律上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主要的用工形式之一,但不同国家对于劳务派遣的法律称谓不一致[1]。在我国劳务派遣主要是在《劳动合同法》形成后被进行了规定,结合其中的规定内容,明确了劳务派遣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即为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署劳动合同,在完成签署后,再将劳动者及时派到用工单位中,参与到具体的工作中,并通过派遣单位对于劳动者加以管控以及提供用工费用。相较于以往的用工模式,该种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和其之间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别。在以往的用工模式下,相应的法律主体仅在于雇员以及雇主这两者,并无复杂的雇佣关系表现,在责任承担的方面上也并无问题。而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的法律主体就变得丰富起来,使得存在的法律关系较多,也十分的复杂,若是产生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职务被侵权的状况,在认定责任主体时也有着较高的难度。在该种用工模式下,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会签署劳动合同,派遣和要派单位二者之间应在所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确定好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益的主要内容等,被派遣劳动者是被要派单位所管控。然而这往往是暂时的,在到达至派遣期限后,如果彼此之间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就需要回归至派遣单位中,并且应根据要派单位的相应规章制度,及时投入到具体的生产活动中。
(二)雇主和雇员的含义
在如今的社会生产关系下,发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不再似以往那般一方不断的剥削,而另一方不断的被剥削,二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表现得合理与平等,所以在立法的层面上,也回避了雇员以及雇主的概念应用。在如今市场经济的飞速持续发展中,私营企业的数量也越发的变多,而许多人对雇佣关系的认知也发生了变化,所以在雇员以及雇主的称谓上也发生了改变,明显的减少了限制,在法律层面上雇员以及雇主这两者所涉及的范畴还相对有限。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则对雇主进行了阐述,说明在雇主责任立法的方面上获得了提升与完善,虽说上述规定通常在自然人雇主、以及雇佣人之间的关系上有着适用性,但也说明了在实体法中明确了雇主责任。在该项《解释》中针对雇主责任所进行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将主体责任划分为公私性质的方式来进行,在其中即涉及到事业单位的法人及私营法人等,然该种划分方式却未能获得学术领域的认可。在原《侵权责任法》中,针对雇主责任进行了规定,称其为用人单位责任,而在《民法典》被颁布后,也沿用了该项规定,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在于和《劳动法》之间在用词上有着标准性和一致性,防范在概念的应用上产生有所混淆的状况,虽说在这样做后,和国际领域上的用法之间并非一致,然其却转变了针对经济组织所有制对于雇主责任区分规定的形式。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雇主的认定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要派及派遣单位均占据重要地位,相应的作用在于“选任”以及“任用”被派劳动者,受到该种分工特征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并非彻底归属为某一单位,强调明确是哪一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从而才能明确雇主的相应责任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属于雇佣关系的一种,并且会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等来加以严格规制的,其相较于普通的雇佣关系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强调衡量与分析相应单位之间所处的关系,所以强调联合以往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这种雇佣关系,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来说,要结合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派遣单位和受派劳动者之间共同签署劳动合同,保证派遣单位为法定的。反之,若未能签署用工协议、或是仅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则二者之间就无雇佣关系,对此要派单位也就不必承担雇主责任,但是,其和真实的状况之间容易出现矛盾,由于在具体的用工中不乏存在着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却有着用工关系的体现,特别是在某些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地区中,更是容易产生该种情况,因而就容易引发矛盾问题。所以,在《劳动合同法》中严格规定了在用工的那日开始,用人单位就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就算未能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具有用工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2]。由此可见,不管是否签署了劳动合同,在雇佣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均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只是根据劳动合同当做是认定雇佣关系的绝对标准,一些用人单位就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否定,以此来做到推脱责任,一旦如此就会损伤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雇佣关系的认定上,仅可将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辅助的标准来进行明确和判断。
三、劳动法视域下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研究
(一)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法律逻辑
传统雇主责任和当前劳务派遣下的雇主责任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主要是在于“特殊”和“一般”的关联,在以往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和“雇主”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1对1的,所以在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上通常十分规范,较少产生异议。而在劳务派遣用工上发现主体变多,在法律关系的层面上往往会表现的更为复杂,对被派的劳动者来说,若是其的职务行为带给了第三人损伤,在该种状况下,不管是用工单位还是被派单位都可能会承担雇主责任,进而容易致使二者之间产生责任推诿的状况。在劳务派遣下的雇主责任有着共性体现,若是职务行为损伤到了第三人,主要是通过此用工模式下的雇主来进行责任的承担,该种用工模式和以往的用工模式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别,就是在于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同时用工以及用人二者之间还处于有所脱离的状态下,所以有一些学者则表明了自身的观点,认为该种用工模式对于雇主权利义务进行了划分,不管是要派还是派遣单位,均属于是不完全的雇主,彼此之间的职能有所不同。
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上,由于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而致使单一的雇主承担的义务被划分为要派、以及派遣单位这两项不同的部分。以派遣单位来说,其在名义方面上属于是被派劳动者的雇主,主要在于进行劳动合同的签署,以及工资的提供等方面。以要派单位来说,其属于是实质雇主,主要在于管控以及监督被派的劳动者,由于他们只承担了雇主的权利义务,因而不可由于分工方式存在差异,就选择变化责任的承担形式。
(二)不同形态的劳务派遣雇主责任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可了解到许多学者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均十分重视,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虽然当前的法律法规未能具体规定对哪些归责原则适用,但在我国的《民法典》中能明确在雇主责任的承担方面上,要派单位不强调其存在过错。而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在责任的承担上就主要是将过错作为根本的前提所在,所以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种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的层面上即为实施双轨制。细致分析,就是指派遣单位对过错的归责原则加以适用,而要派单位对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加以适用,但在本文的叙述中,却并不苟同该种观点,虽然在劳务派遣用工下的劳动关系会表现的相对复杂,但在双重雇主下,要派及派遣单位均占据雇主法律地位,仅在责任以及权利的分配上有着差别,所以针对雇主责任外部责任的具体适用上往往并无影响。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体现,通常仅为在内部员工的管控上会表现出特殊性,而在救济层面上的归责原则,需要确保和以往用工形式下的归责原则之间有着一致性,不可由于用工模式发生了转变,对于第三人的根本权益造成损伤。除此之外,在外部责任的主要适用上来分析,需充分贯彻公平性、以及公正性等重要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受害人的切身权益。应该认识到的是,虽说雇主针对侵权责任并无过错,然而在进行雇主责任认定的过程中,雇主针对侵权结果的产生有没有过错来分析和论证时,需要予以全面性的衡量[3]。由于雇主责任的形成是基于雇员行为的可归责性的,因此雇员针对侵权行为的产生过错与否,就应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如果在其中规定了其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况下雇员则无过错,雇主可不必通过雇员对损害的产生无过错来加以抗辩,从而会主张减责或是免责。
总结:
总而言之,劳务派遣属于用工模式的一种,同时其会体现出较强的特殊性,是否能保障其的有效发展,会影响到当前就业市场能否获得平稳的运作。但是,在该种模式下,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会表现的十分复杂,所以强调深层次探索与研究雇主责任制度,以期最终能够推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有效运作及发展,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够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林智勇. 新劳动法视角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机制研究[J]. 乡镇企业导报, 2024, (24): 219-221.
[2]李明. 劳动法视域下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研究[J]. 法制博览, 2023, (24): 73-75.
[3]王思佳. 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劳务派遣和用工治理[J]. 现代商贸工业, 2023, 44 (10): 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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