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摘要
关键词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限制
正文
一、引言
合同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其稳定性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然而,现实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合同订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通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533条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中,如何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与限制,仍需深入探讨。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2.1概念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原则的核心在于,当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受到严重冲击时,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2价值功能
情势变更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一方面,它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必要补充和修正,避免因客观情况变化使一方当事人承受过度不利后果,维护了实质公平。另一方面,该原则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减少合同纠纷,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3.1时间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时间范围,应限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订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已构成合同订立的基础,当事人基于此订立合同,表明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不存在事后调整合同的问题。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便后续发生客观情况变化,也与原合同无关,无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争议情况。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2“不可预见”要件
“不可预见”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要件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若可预见或应预见,订立合同即意味着自愿担责,不可事后以此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该要件存在两大争议。在预见能力判断上,对专业投资者,如房地产领域专业人士,因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应要求其对政策趋势等有一定预见能力,普通主体则标准较低;在与商业风险区分方面,即便难以预见,若属商业风险范畴,也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3不属于商业风险要件
商业风险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固有风险,遵循风险自负原则,若合同基础条件变化属正常商业风险,不得冲击合同严守原则。但商业风险界定复杂,法律无统一标准,需结合个案综合判断,其通常具有一定可预见性。
依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商业风险指未达异常程度的供求、价格变化等经营固有风险;情势变更是缔约时不可预见的非市场固有风险。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考量风险可预见性、超出预期程度、可防控性及交易性质等因素。正常价格波动属商业风险,但若价格大幅波动由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且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客观事实引发,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3.4不可归责性要件
情势变更的事实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基于此解除合同时,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存在争议。理论与实践均强调,情势变更制度以平衡利益为核心,一方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的同时,应合理分担对方损失。史尚宽先生将其视为基于诚信原则的损害均分。
3.5显失公平要件
显失公平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核心要件。合同严守是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当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情势变更原则发挥作用。这里的显失公平,与一般商业风险导致的不公平不同,其程度更为严重,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失衡。
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履行的困难程度、当事人的利益得失情况等。同时,需注意显失公平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若仅是轻微的不公平,如正常市场波动导致的价格略微偏离预期,不构成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而且,在判断显失公平时,应站在理性人的角度,综合合同订立目的、交易背景、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客观评价。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限制
4.1适用范围的限制
情势变更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合同纠纷,其适用范围存在一定限制。一方面,对于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交易,一般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这类交易本身就具有较高风险和价格波动性,当事人在参与交易时应当对可能面临的价格涨跌等风险有充分认识和预期,将其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例如在股票交易中,股价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频繁,投资者不能因股价大幅下跌就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股票买卖合同。
另一方面,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如具有公益性质的合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合同等,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也需谨慎。这些合同往往不仅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整体利益,对合同稳定性的要求更高。如果轻易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则应严格限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4.2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从《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来看,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法定原则,旨在维护合同履行的公平正义,防止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虽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完全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使一方当事人在面临不可预见的重大客观变化时,承受不合理的不利后果,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一般认为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款应属无效。然而,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势变更情况的风险分担等作出合理约定。
4.3司法程序的限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依赖司法程序,受到严格限制。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由专业司法审查判断,以此保证该原则适用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防止滥用破坏合同秩序。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审查证据,综合多方因素进行裁决。此外,司法裁决还需遵循先例与法律解释规则,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确保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
五、结论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对于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合同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其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能够确保该原则在恰当的情形下得以适用,避免滥用。同时,从适用范围、当事人约定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限制,进一步保障了合同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仲裁员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作出公正合理裁决。未来,随着社会经济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情势变更原则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韩富鹏.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J].经贸法律评论,2025,(02):18-38.
[2]王雷.《民法典》第533条(情事变更)评注[J].荆楚法学,2025,(02):32-43.
[3]刘佳沐,冯永军.情势变更原则下再交涉制度研究[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4,41(06):110-116.
[4]包丁裕睿.法律家长主义视角下《民法典》合同制度的发展[J].中外法学,2024,36(04):1062-1080.
[5]张朝晖.民法典时代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探索[J].法制博览,2024,(16):61-63.
[6]彭思佳.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N].山西科技报,2024-04-15(A05).
...